1. 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专人的负责制,制定操作及维护 维修规程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建立日常实地巡检制度、设备保养记 录、设备维修记录和设备台帐,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2. 在仪器有效期内应通过检定或校验,保证在线监测系统监测 数据的有效性。
3. 每日巡检或远程监视(通过网络平台对设备进行远程监视检 查) ,观察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分析各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正常, 分析各设备的报警信息.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检 查或校验。
4. 定期校准 CEMS 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是质量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定 期校准应做到: ⑴. 启动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 CEMS 每应 24h 至少自动校准一 次系统零点和量程;启动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 CEMS 应每 24h 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每周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量程(全程校准) ; ⑵. 自动校准功能不启动的颗粒物 CEMS 应至少每 3 个月用校准 装置校正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⑶. 自动校准功能不启动的气态污染物 CEMS(直接测量法)至 少 30 天用参比方法检查一次准确度是否符合要求; (4). 自动校准功能不启动的气态污染物 CEMS(抽取法)至少 15 天用零气和高浓度
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或校准装置校准 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5). 自动校准功能不启动的流速 CEMS 每三个月至少校准一次 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6). 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 CEMS 每个月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 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7). 颗粒物的监测系统、烟气监测系统、流速监测系统每次校 准后, 要填写校准记录, 记录校准前的零点、 跨度跨度漂移测试记录, 及校准后的零点、跨度测试值。
5.定期校验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投入使用后,由于燃料的变化、除尘效率 的变动、水分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影响光路的偏移和干扰。 定期校验应做到: ⑴. 至少 6 个月做一次标定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 CEMS 方法同时段数据进行对比,按照 HJ/T75-2007 标准 7.2.2 进行的; ⑵. 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时, 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 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准和/或评估气态污染物 CEMS 的相对准确 度和/或流速 CEMS 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准,直到烟气 CEMS 达到 H/T75-2007 标准
7.4 条技术指标的要求。
6. 每个季度环保部门对监控设施进行一次监督性比对检测校验。
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