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气污染治理的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诸多法规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风险。本文梳理了多个方面的高频风险点,并给出了相应的合规建议,助力企业更好地应对大气污染治理挑战。
一、违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相关规定
(一)风险分析
常见的违反VOCs排放规定的行为包括: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标;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收集时,控制风速未达规定标准;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或未按规定频次和时间进行检测;含VOCs产品及有机聚合物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且未采取局部收集措施;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等。这些行为将使企业面临经济处罚,甚至影响生产经营能力。
(二)合规建议
企业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当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而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时,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企业应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提升废气收集率。
二、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一)风险分析
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渣土车运输、建筑原材料仓储堆场未覆盖、道路未硬化等行为都会带来扬尘,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承担经济处罚等责任。
(二)合规建议
企业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堆存在场地内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且应进行资源化处理。
对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企业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企业应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企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违规焚烧
(一)风险分析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仅会严重破坏环境,还可能引发火灾。企业违规焚烧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规建议
企业不得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内进行焚烧活动,应选择其他合法、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未按规定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风险分析
浙江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此举有利于主管部门掌握行政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排放情况,推进精准监管。企业未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规建议
企业新购置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固定管理标牌。
若编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企业应及时报送变更后的登记信息。
若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企业应及时完成注销编码登记。
五、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风险分析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日常生产作业中使用广泛,但常因设备老旧、油品低劣等原因,导致颗粒物排放超标、黑烟污染严重,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企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规建议
企业应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保养,确保机械设备运行良好,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于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六、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风险分析
浙江省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可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企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规建议
企业应提前了解并自觉遵守所在行政区域内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避免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一)风险分析
企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合规建议
企业要及时关注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及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避免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对于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企业应按规定拆除,并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或其他清洁能源。
八、在生物质锅炉中掺烧煤炭等其他物料
(一)风险分析
在生物质锅炉中掺烧煤炭等其他物料可能影响锅炉燃烧效率和寿命,还容易引发大气污染。企业在生物质锅炉、炉窑中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规建议
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不得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采用SCR脱硝工艺的企业,秋冬季前应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
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九、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等
(一)风险分析
企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未依法备案、未完整保存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或未按时申报、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规建议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企业以及
专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并按时申报。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关键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上述风险点,积极采取合规措施,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