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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厂烧结机脱硫烟气分析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2017-04-01 14:45:15  来源: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一、技术规格及要求

    1 、概述

    本次拟招标设备为重钢2#烧结脱硫所需的入口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要求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负责拟选型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直至验收等工作。

    1.1、投标人负责将所有的现场仪表安装到位,进行现场仪器设备集成,确保系统实现采样、分析等功能,并为数据采集传输仪预留接口。

    1.2、在与脱硫中控室进行数据传递时,投标人应当协助和配合解决数据传输存在的技术问题。

    2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2.1、总体要求

    2.1.1、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国际、国家和国内行业标准,测试仪器还需符合我国有关计量标准,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应达到或超过本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性能指标。

    2.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详细描述,并提供产品的详细配置清单。

    2.1.3、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所提供货物的生产原产地、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清单。

    2.1.4、货物在使用中不应有与国际公约相抵触的地方,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应符合较高标准的环保指标。

    2.2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固定污染源)

    2.2.1、基本要求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或监测仪器)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及测试等方面技术要求如下:

    (1)CEMS应满足《HJ/T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

    (2)系统能满足至少90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系统的分析仪表精度≤±2%满刻度。

    (3)系统的室内和室外部分均具备足够的防护等级,以适应腐蚀和阳光暴晒等环境要求。

    (4)系统数据采集率>95%。

    (5)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装置应能满足实时在线监视控制烟气压力、温度、流量、烟尘浓度、O2、SO2、NOX、湿度等参数及国家、地方对于烟气排放监测的各种环境保护强制性法规的要求。

    (6)系统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器应是原装进口的设备,所有进口产品均需提供原产地证明。

    (7)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CEMS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有关的规定: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HJ/T352-200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6157-1996)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47-199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T2423.2-1989)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总局编写,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备注:如有更新,以*新版为准

    2.2.2、设计要求

    (1)设备名称: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

    (2)安装位置:水平烟道或垂直烟道

    (3)监测项目:NOX、SO2、O2、烟尘

    (4)附带测量参数:烟气温度、流速、压力、湿度

    2.2.3、技术要求

    2.2.3.1、CEMS系统应满足以下*低运行和设计要求

    (A)CEMS系统数据采集率≥95%

    (B)CEMS系统的系统误差≤10%

    (C)分析仪表的系统误差≤10%

    (D)CEMS系统资料可用率≥90%(CEMS系统资料可用率指CEMS系统运行并采集数据的小时数占安装使用单位总运行小时数的比例)。

    (E)CEMS系统应尽量减少维护工作量,限制在投标书中提出过量日常维护工作量。系统应满足至少90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定义为:在CEMS系统运行和维护手册常规部分中未包括的任何维修活动)。

    2.2.3.2、分析仪器

    1、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器

    输出信号:4~20mADC

    测量范围:SO2 0~3000mg/m3

    检出下限:浓度校准后10mg/m3。

    零点漂移:≦±0.5mg/(m3·24h);≦±2%满量程/周。

    零气要求:零气中SO2 均不能超过0.1ppm。

    SO2为0.3mg/m3。

    全幅漂移:≦±2.5%满量程/24h;≦±5%满量程/周。

    标准气体:有效期1年以上,不确定度不超过±2%的国家标准气体。

    高浓度标准气体:80%~100%满量程值。

    响应时间:SO2 < 1min。

    线性度:≦±1.5%。

    烟气连续排放参数(输出信号4~20mADC)

    a. 氧量

    测量范围:0~25%。

    精密度:不低于±1.5%。

    响应时间:≦30 s。

    校准:仪器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每24h至少校准一次。

    零点漂移≦±1%/24h。

    全幅漂移≦±2%/24h。

    b.NOx

    量程:0-2000ppm

    精密度:不低于±1.5%。

    响应时间:≦30 s。

    校准:仪器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每24h至少校准一次。

    零点漂移≦±1%/24h。

    全幅漂移≦±2%/24h。

    c. 温度测量-测量范围:0~300℃。

    指示误差:±3℃。

    d. 压力测量:

    大气压力-测量范围:0~120kPa;精密度:不低于±2%。

    烟气静压-测量范围:0~4kPa;精密度:不低于±3%。

    e. 流速测量方法:S型皮托管

    流速量程:0~40m/s

    流速精密度:≤2%

    流速相对误差:≤10m/s时,≤±3%

    f. 湿度检测:阻容法

    流速量程:0~40%

    相对误差:≤±25%

    以上条款和指标,必须以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为准。投标人可对所提供的CEMS系统的配置进行优化,保证整个系统的可靠运行和重庆市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在标书说明。

    2.2.3.3、探头和采样导管

    采样探头有具有全程标定的接口或措施。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等部件应满足在烧结脱硫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地运行的要求,一般由以下材料构成: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300℃温度的不锈钢、耐腐蚀和耐高温的镍基合金(HC-276)或其他耐腐蚀合金。

    投标方如采用直接抽取采样方式,在采样探头出口处应设置干燥装置,两级以上的样气预处理,就地要用多管Nafion管(渗透管)处理(至少四管以上),仪表柜内也要布置一级渗透管(Nafion管)处理,保证脱水效果足够好,Nafion管必须选用美国博纯产品。以干样气的形式将样气传送到分析仪,避免SO2溶解于水,保证低量程测量时的准确度,满足样气的稳定,保证CEMS测量准确可靠。除湿系统,用以将样气中的水分去除。除湿系统脱水率应不小于99%,组分丢失率不大于1%。采样处理系统应包括采样探头、干燥渗透管、伴热采样管线、采样隔膜泵、快速烟气冷凝器、过滤器、流量表、流量报警单元、微水检测报警单元、标定单元及反吹单元单元。

    烟气先经过过滤器除尘,再通过加热管对抽取的已除尘的烟气进行保温,保持烟气不结露,输至干燥装置除湿,然后送至分析单元,分析气态污染物浓度。

    采样流量需大于2L/min,流量误差小于±0.1L/min,热管温度大于140℃小于16O℃。

    取样装置的设计应具有避免粉尘和水汽造成探头堵塞的功能,同时还应提供自动反吹扫装置,定期吹扫取样管路及探头,防止取样管路的堵塞。

    加热采样管线为电伴热,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功能,保证管线内样气温度始终在露点温度之上。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伴热管线使用寿命不少于3年。

    系统还应配备温度报警、压力报警和湿度报警。对高温取样的状态、取样过滤器的堵塞和冷凝情况进行监控,与取样泵连锁,保证系统取样的准确和仪器工作的可靠性。

    如采用采样稀释方式,应配置稀释所需整套完整的空气净化装置。

    (a)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均应满足在不同的工况条件下(烟气流量、成分、温度等)能连续可靠运行的要求。探头应使用耐磨耐腐蚀材料,投标人应详细阐述所投标产品的防高湿度烟气的技术方法。

    (b)采样导管长度为自分析仪至采样点。采样导管的长度应为连续不间断,不允许单个采样线内部拼接。

    (c)采样点离烟道内壁的距离应不少于1米或者1/3的烟道当量直径。

    (d)对水蒸气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气体,投标时要说明消除干扰所采取的措施。

    (d)校正

    分析仪注入校正气体后,可自动进行零点和满量程校正,并能提供完整的校正记录和校正报告。

    (e)反吹空气系统

    需与烟气接触的CEMS系统部件(如采样探头)安装后,投标人应提供一个反吹扫空气系统,具有自动清扫功能,定期自动清除采样探头和取样管中的积灰,以防止监测分析仪器受到污染。

    2.2.3.4、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

    每套CEMS系统配置1套DAS系统,CEMS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DAS)应具有数据存储、处理、识别无效数据等功能,能够控制CEMS的日常运行,包括:自动校正循环,自动反吹采样系统过滤器和探头,提供认证测试和检查所需资料,全部打印出测量的排放物成份及浓度数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的要求)。系统应能进行数据运算、统计、存贮、事件分类处理(事件分辨率〈20ms〉,数据合理性检查和可以删除指定记录。同时还需要考虑其可靠性、可扩性。系统和各单元的逻辑设计采用校验技术,并留有适当逻辑余量。硬件系统有自检功能。配置的设备,其性能和结构尺寸符合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配置的软件与系统的硬件资源相适应,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外,还需配置在线故障诊断和杀毒软件等。软件的统计遵循模块化/软件技术规范,点阵。字型等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系统具有多机安全认证功能(设置密码进入)。

    数据存储和检索:存储的数据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硬件能存贮不低于5年以上监测小时平均值、监测系统相关工况及烧结工况参数数据,并能检索、打印或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数据输出设备:

    1) LCD显示

    屏幕显示应采用中文界面,并能显示图形、表格、曲线、条形图或棒图等。

    画面应能显示过程变量的实时数据和设备运行状态。

    在同一屏画面同一时间轴上,采用不同的显示颜色,应能同时显示4个模拟量数值的趋势,并便于运行人员的检索和调用。

    2) 数据处理

    投标方提供的CEMS应能计算下列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SO2、NOX、烟尘、O2、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测量出的参数通过数据处理后应能换算成浓度以mg/Nm3、排放量以t/h(包括t/d和t/月)为单位输出和打印记录。能够定时或根据人工请求制表、打印。

    通讯接口:投标方应至少提供以下接口:

    -CEMS到DCS的硬接线接口(包括辅助报警信号)

    仪表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配供测控设备输入、输出的模拟量信号,为4~20mADC;配供测控设备输入、输出的开关量信号,为无源干接点,接点型式为DPDT,容量不小于220V AC 5A, 110V DC 3A。

    DAS所用的计算机应为一体化共控机,并可保证系统长时间稳定运行。

    2.2.3.5、电气系统

    无论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还是其他分包商制造的设备,所用的通用型接线端子排选用菲尼克斯UK6N型(或魏德米勒)(进口设备或设备仪表接线端子除外),对超过UK6N所能承受的电流时,选用菲尼克斯UK10N~UK35端子排,标志端子排选用菲尼克斯UBE/D+ES/KMK 3。

    无论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还是其他分包商制造的设备的分电源开关,一律选用ABB断路器,总开关选用ABB开关。

    用于执行器或仪表的总配电柜应配置自动切换装置和电源故障监视装置(施耐德产品,可监视缺相、失电)。

    1、投标方提供用于CEMS系统运行和保护电回路上所配的保险丝、断路器、配电设备、供电设备、稳压设备和其它设备。

    (a) 断路器

    与每个分析仪器系统有关的所有设备应由一个分支电路断路器供电,并用一个永久性标记标出该断路器以便识别。

    投标方负责选择每个保险丝和/或断路器的合适的尺寸和额定值。

    (b)电力断开点/结点

    投标方提供了远程安装设备后,招标方将为每个地点的安装提供远程电力断开点。当维护人员在远程设备上维修时,这些断开点将用于给维护人员提供保护。投标方应提供需要远程电力断开点的电力设备一览表。

    投标方应提供详细安装图,它显示出内部连接的中间连接点和电缆的要求。

    (c)接地

    所有设备应安全接地或有接地的措施。当某个设备无法安全接地时,设备应被双重绝缘,以防电击事件发生。

    (d)电源

    若投标方提供的CEMS系统对电源有特殊要求(包括电源频率、电压的稳定度、波形失真度、在失电时是否影响采样和分析及分析数据是否会丢失等),则投标方应提供一个满足系统需要的电源设备和装置,以保证CEMS系统供电的稳定和高质量,投标方如果认为必要,需要加装稳压等其它设备,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CEMS系统设计为接受二路三相四线交流电源,电压为380/220V。电源的切换应在投标方所提供机柜内完成,如系统中需要其它电压等级的电源时,也由投标方负责。投标方提供详细的电负荷清单。

    投标方应说明系统对供电质量和容量的要求,当短期电压下降到正常的90%时,应保证仪器系统的运行正常。

    (e) 避雷

    安装在烟道上的金属设备将可能由于雷击而承受大的瞬间电压和电流,投标方应采取措施避免在这类事件中设备损坏。

    投标方应介绍在系统中采用什么措施或设计方案以使雷击事件影响*小。至少在电缆进口和出口安装电涌抑制装置,所有设备输入口用金属氧化物变阻器或等效电涌抑制器来保护。

    投标方应标明设备接地*大电阻,用于系统电涌抑制设计。

    2、投标方应在其投标书中详细说明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及仪用气的压力、流量、品质等要求。

    3、 设备的保护和仪器室

    (a)在烟道上的仪器设备,应提供防护等级与NEMA4相当的保护罩。

    投标方提供的没有保护罩的部件应能经受住高温,并且是绝缘的。完全暴露的应予以标明,以提醒操作和维护人员。

    投标方应提供一份详细的说明,介绍保护烟道上设备的方法。

    (b) 校正气体的贮存

    投标方应提供校正气贮存设备和储存方法的要求。

    (c) 供电

    CEMS装置以及CEMS仪器间电源由招标方提供,投标方在投标阶段应提供CEMS小间电源配置方案供招标方参考,(包括空调和照明的供电),并详细说明对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的要求。

    (d) 投标方提供的CEMS系统检测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柜体颜色为白色。

    (e) 投标方应在投标阶段提出CEMS仪器间的外形尺寸、安装要求(含整体负载、管线长度限制及出线方式)、内部布置等供招标方参考。

    (f) 若所供设备有温度和湿度要求时,投标方应提供冷凝、电伴热等设施以满足设备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

    2.2.3.5、报警

    系统提供的继电器输出接点,用于下列情况报警:

    (1)系统故障报警

    (2)分析仪故障报警

    (3)湿度检测停机报警

    (4)采样气流量低报警

    (5)影响分析仪器正常工作的采样气温度上下限报警

    (6)校正气的压力低报警

    (7)校正数据与规定值(测量标定值)偏差高报警

    2.2.3.6、其他要求

    1、校正气(标准气体)的提供

    投标人提供的标准气体的量应能满足系统正式验收后30天的正常校正和日常测试用气量的要求。

    2、消耗品及专门工具

    (a)投标方应向业主提供一份推荐性的清单,该清单中须包含可供CEMS系统正常运行一年所必需的消耗品的名称、数量、使用寿命及单价,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零备件的供应年限,不能短于设备验收合格后7年。

    (b)投标方应对CEMS系统配备一套专门的维护维修工具。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及清单(如果有的话),其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3、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每台机组控制及分析系统应能接受由招标方提供一路交流220V±10%,50Hz±5%的单相电源,UPS电源由投标方负责提供。

    3 、技术服务要求

    3.1、安装和调试

    3.1.1投标方应负责将整套设备货物运送至使用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并自备安装、调试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和工具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3.1.2投标方经现场踏勘后,应对每套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具体安装点位、调试工作、质量保证措施等提出详细的技术方案,在征得环保局的同意后实施。

    3.1.3仪器运行环境的各种电气指标应达到仪器自身规定的技术要求。根据现场环境,投标方要做好仪器设备安装的各项配套防护措施,并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做好浪涌抑制。

    3.1.4为确保供电电压的稳定,仪器设备自身应带有稳压装置。

    3.1.5整套设备经*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3.2、技术培训

    投标方对使用单位应至少进行一次关于应用、维修、保养方面的集中培训。投标人应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地域分散程度、组织难易程度及时间进行安排,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交完整详细的培训方案(包括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培训人次)。技术培训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2.1培训所需的样机由投标方提供。

    3.2.2培训的教材及相关资料,由投标方提前交给招标方,经其确认后方可使用;对于教材资料中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者要求的,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增删。

    3.2.3培训课程的安排,由投标方提出,经招标方认可后执行。

    3.2.4投标方承担除使用单位参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以外的一切培训费用。

    3.2.5投标方应结合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免费对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的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培训,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

    3.3、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和验收

    3.3.1、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含验收监测费)由招标方承担。

    3.3.2、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3.3、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验收

    (1)所供设备在现场进行到货验收时,投标方必须派员参加并与招标方一起开箱检验,按供货清单验收,若有缺少或损坏,投标方应立即补足或更换全新同规格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使招标方满意为止。设备的存放点由招标方负责提供,但投标方应预先提出设备的保管存放要求。

    (2)安装范围包括设备本身的安装、集成,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装过程中招标方将对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理。

    (3)安装完毕后,投标方应派遣原厂技术人员与招标方一起进行设备的调试及试运行,招标方可以要求投标方或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各项仪器性能指标测试,测试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方法。投标方负责测试和调试所需的人员、工具、材料、仪器及一切费用,并填写测试报告交由业主存档。如需招标方派有关人员配合,投标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前一周提出需配合工作的人员工种、数量等计划书交与招标方,以便招标方提前作好准备,确保整个工程顺利进行。投标方必须在安装结束前将测试和调试方法交与招标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执行。

    (4)每个企业安装完成后,环保局初步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环境监测站比对验收监测。每个安装点都必须有完整的仪器档案、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全部完工后,烧结厂及自动化进行验收。设备经过试运行后各项仪器性能指标均达到并符合合同要求,其中故障和隐患均已排除或解决,并使招标方满意,所有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均已向招标方提交并被接受,验收视为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设备才视为接受。若因投标方产品质量或安装技术问题导致验收不合格,投标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投标方承担,招标方保留向投标方索赔的权利。

    (5)投标方在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的建设期间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4 、技术资料要求

    投标方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不少于涵盖以下内容的中文(或带有中文摘要的英文)技术资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1) 产品技术说明书(包括软件部分);

    (2) 电气原理图;

    (3) 电气接线图;

    (4) 安装手册;

    (5) 操作手册;

    (6) 维修维护手册;

    (7) 出厂明细表(装箱单);

    (8) 产品技术标准(含验收标准)和试验方法;

    (9) 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测试仪器还需计量合格证);

    (10) 通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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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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