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之后联网要求:
1、为规范本市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锅炉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各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厂所生产仪器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该技术要求,各锅炉房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也必须符合该技术要求。本市2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所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不仅能测定烟气中烟尘浓度、二氧化硫浓度,同时还必须能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烟气含氧量等参数。现已安装的锅炉在线监测设备如不符合上述技术要求,一律限期改正。
2、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所生产的仪器需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合格证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此外,安装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需进行试用运行和入网联试。对试用合格、联网功能完善的产品,需由环保部门发放入网准用证明。
3、锅炉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以后,由使用单位由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对满足验收基本条件的单位,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监测单位进行对比监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合格手续。经我局验收合格的在线监控设备,其测定的数据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4、排污单位须建立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管理制度,建立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明确运行、维护人员职责,并必须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所必须的条件(在线监测仪器、电话线路、电源等),保证正常使用。
5、锅炉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维修、停用、闲置、拆除或更换,应提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经同意后实施。因突发性原因停止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
6、对于擅自停用、或故意损坏干扰监控系统正常工作以及不提供必要的条件致使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级环保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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