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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烟气、VOCs减排措施及核查方法

    2019-08-22 09:27:38  来源: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一、减排措施
    1)A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级企业: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8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C级企业: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4)备注:
    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工业生产工序复杂,应指导企业提前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明确到各个生产环节,细化配比措施,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针对炼化一体企业,优先对化工部分的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针对单一炼油企业和单一化工企业,则针对各重点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有序调整生产负荷,统筹考虑成品油储备和供应需求。
    二、核查方法
    1)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上游源头装置,石油炼制工业重点核查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加工量调整情况,石油化学工业重点核查乙烯装置的加工量调整情况。调取重点生产装置中控室的DCS数据,通过对比预警与非预警期间装置加工量的数据,核查主要生产装置的加工量调整情况,查看企业重污染天气生产指令及减排指令落实情况。
    2)台账核查:查看装卸台账,核查装卸次数。
    3)运输核查:调取厂区大门视频监控记录,比对预警前后厂区重型载货汽车运输频次,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抽查运行车辆,核查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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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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