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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款的建议
2025-06-05 10:35:29 来源:sdxinze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编纂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工作。然而,正如广东敏和律师事务所江敏律师在文章中所指出的,其中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条款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条款表述的差异与困惑
《法典草案》第二百一十条在表述上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存在差异。《法典草案》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定义为“生产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而《大气污染防治法》则直接表述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这种表述上的变化可能会导致理解和适用上的困惑。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对“生产和使用”这一表述产生疑问,不清楚是否涵盖了所有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环节,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生产工艺中,可能存在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生产环节,也不完全符合使用环节定义的情况,这就容易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二、“国家有关规定”的界定不明
《法典草案》第二百一十条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表述,存在界定不明的问题。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国家有关规定”通常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然而,对于生态环境标准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范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江敏律师所提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中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包括环境保护标准。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领域,生态环境标准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于企业的具体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按照目前的表述,这些标准可能无法直接作为“国家有关规定”来适用。一旦《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生态环境法典》取代,企业可能会面临无明确“国家有关规定”可依的困境,这将严重影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完善条款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江敏律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建议将《法典草案》第二百一十条修改为“生产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标准,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这一修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它明确了生态环境标准也是企业应当遵循的依据之一,解决了“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不明的问题。其次,通过强调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正常维护,以及对无法密闭操作的特殊情况提出明确要求,使得条款更加具体和细化,能够更好地指导企业的实际操作,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困惑。
同时,对于法律责任条款,建议将一千零九十八条完善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标准,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这样的修改使得法律责任条款与前面的义务条款相呼应,明确了违反义务条款的具体法律后果,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可操作性。
四、完善条款的意义
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款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减少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其次,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得到有效控制,从而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后,完善条款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是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相关条款的完善对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关键作用。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充分重视这一问题,积极采纳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款,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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