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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排放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合法性探讨
2025-06-06 09:32:39 来源:sdxinze 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而大气污染治理更是重中之重。其中,VOCs(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控制备受关注。火炬排放作为一种常见的废气处理方式,在VOCs治理领域引发了诸多争议。那么,通过火炬排放VOCs等大气污染物是否合法?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合规情形
在特定情形下,火炬排放VOCs等大气污染物是被允许的,但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
应急工况:当企业面临装置开停工、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无法通过常规处理设施处置废气时,火炬排放可作为应急措施。此时,企业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确保火炬燃烧充分,通过监测热值、流量、温度等参数,保障燃烧效率。
回收系统失效期间:如果回收装置处于维修或更新阶段,企业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火炬燃烧充分,以满足环保要求。
污染物控制要求:火炬气需进行脱硫处理,使HS浓度低于30mg/m³,确保SO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燃烧效率需达到破坏率≥99%,以有效处理如乙烯/丙烯等VOCs废气。
二、违法情形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火炬排放VOCs等大气污染物是违法的。
日常污染处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火炬禁止作为日常污染处理设施。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用于常规生产废气处理,无论是否达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工业生产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必须优先回收利用,仅在回收装置故障或不具备回收条件时,才允许通过火炬“充分燃烧”排放,且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3年)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地方立法限制:地方立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火炬排放的限制。例如,《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减少正常生产条件下进入火炬的废气量”,并优先回收可燃气体。《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火炬燃烧装置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南京市高架火炬环境管理办法》明确“应急处置”范围仅限于工艺装置开停工、火灾事故、公用工程事故等紧急状态。
三、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必须优先回收利用;仅在回收装置故障或不具备回收条件时,才允许通过火炬“充分燃烧”排放,且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
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3年)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企业应“减少正常生产条件下进入火炬的废气量”,并优先回收可燃气体。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火炬燃烧装置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南京市高架火炬环境管理办法》:明确“应急处置”范围仅限于工艺装置开停工、火灾事故、公用工程事故等紧急状态。
四、处罚案例
在实际执行中,违规使用火炬排放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2023年,南京某公司因将生产废气直排火炬(未接入RTO炉),被处罚款50万元。
2025年中央督察反馈指出,多家央企存在“违规将火炬作为日常污染处理设施”“烟气旁路排污突出”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
五、总结
通过火炬排放VOCs等大气污染物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排放的具体情境和条件。在不可预见且无法回收的紧急排放情况下,且满足充分燃烧和主动报告的要求,火炬排放是合法的。然而,将火炬用于常规生产废气处理则是违法的。企业必须以回收为优先原则,明确火炬的应急定位,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停产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大气污染治理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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