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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自行监测是否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2020-08-05 15:30:36 来源: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因此,满足上述监测管理要求和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证守法监测数据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简称《自行监测指南》)4.3 开展自行监测 提出:排污单位应按照*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 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具体见附录1)。
综上,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无资质要求)。如委托其他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则受委托机构应该具备监测资质要求。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是指同一法人单位的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可为自己单位提供自行监测。如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不是同一法人的)的监测机构不属于下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自有监测机构。如为下属独立法人分公司提供自行监测服务的,应当具备监测资质要求。
3、对于排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的,其监测机构、 监测人员配备、监测设施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均应满足《自行监测指南》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具体见附录1)。核心是监测设备经过计量部门验证、建立科学、规范、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方案,盘活社会监测资源存量。
4、鼓励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能力的适配化建设,整体提升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供给能力。
附录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中关于自行监测及监测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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