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校验制度
1.总则与质量保证体系
*为确保烟气在线监测设备(CEMS)正常运行,建立并落实以下机制:
*专人负责制。
*明确的操作规程、维护维修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日常实地巡检制度。
*设备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及设备台帐。
*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数据有效性基础
*烟气分析仪器必须在有效期内通过检定或校验,以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3.日常监控
*每日进行现场巡检或远程监视(通过网络平台),检查:
*各设备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各设备监测数据是否正常。
*各设备报警信息。
*发现数据持续异常,须立即进行检查或校验。
4.定期校准(CEMS自身精度调整)
*定期校准是质量保证的核心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带自动校准功能的设备:
*颗粒物CE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系统零点和量程。
*气态污染物CE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每周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量程(全程校准)。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设备:
*颗粒物CEMS:至少每3个月用校准装置校正仪器零点和量程。
*气态污染物CEMS(直接测量法):至少每30天用参比方法检查一次准确度。
*气态污染物CEMS(抽取法):至少每15天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满量程值)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流速CEMS:至少每3个月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补充要求:每月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校准记录:颗粒物、烟气参数(如SO2,NOx等)、流速监测系统每次校准后,必须填写校准记录,包含校准前后的零点、跨度(量程)漂移测试值及校准后的零点、跨度测试值。
5.定期校验(系统整体性能验证与比对)
*系统投运后,受燃料变化、除尘效率变动、水分影响、安装点振动等因素干扰,需进行定期校验:
*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标定校验。
*校验方法:采用参比方法与CEMS方法进行同时段数据比对,依据HJ/T75-2007标准7.2.2条执行。
*校验不合格处理:若校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须扩展校验范围:
*对颗粒物CEMS进行相关系数校准。
*和/或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
*和/或校准流速CE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
*直至CEMS整体达到HJ/T75-2007标准7.4条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6.外部监督
*环保部门每个季度对监控设施进行一次监督性比对检测校验。
重新整理的要点说明:
标题分级:使用更明确的标题(总则、基础、监控、校准、校验、监督)清晰划分不同主题。
逻辑顺序:按照从基础要求(体系、有效性)到日常操作(监控),再到周期性维护(校准、校验),*后外部监督(环保检查)的顺序组织。
整合归类:
将原第1点和第2点核心要求合并为“总则与质量保证体系”和“数据有效性基础”。
将原第4点“定期校准”下分散的设备类型(带/不带自动功能、颗粒物/气态/流速)和具体要求进行清晰分类,避免重复叙述条件(如“自动校准功能不启动的...”)。
将原第4点(7)关于记录的要求单独列出在“定期校准”*后,作为通用要求。
明确区分“定期校准”(CEMS自身精度调整)和“定期校验”(系统整体性能与参比方法比对),避免概念混淆。
将原第6点“环保监督”单独列出,强调其外部监管性质。
术语规范:统一使用“CEMS”、“校准”、“校验”、“参比方法”等术语。
修正笔误:修正了原文中的笔误“跨度跨度漂移测试记录”为“跨度(量程)漂移测试值”。
保持原意:所有关键时间节点(每日、24h、每周、15天、30天、3个月、6个月、每季度)、操作要求(自动/手动校准、参比方法比对)、标准引用(HJ/T75-2007)、记录要求均严格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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